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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办法


文:admin 发表时间2005-7-7


    依据《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为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特制定环保企业、项目的认定办法如下:

一、环保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1、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2、水体污染防治设备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

4、高效噪声振动控制设备

5、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

6、环保监测分析仪器

7、环保用新材料及药剂产品

8、环境生态保护及恢复工程的技术与装备

9、新型、高效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二)资源综合利用

1、废渣综合利用

2、废液(水)综合利用

3、废气综合利用

4、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三)与上述两项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环保技术及其产品。

各项环保技术及其产品目录,由认定机关根据国内外环保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二、环保企业的认定:

l、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环保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每年用于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人3%以上,环保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从事环保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环保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人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人除外。

4、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环保项目的认定:

l、项目符合北京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的技术来源是自主开发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或是引进的国内空白技术。

3、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4、认定委员会编制《北京市环保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该计划每年6月、12月下达,凡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均为己认定的环保项目。

四、环保企业(项目)的认定程序:

l、填写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申报表";

2、向认定机关报送环保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3、认定机关批准后,颁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证书"。

五、环保企业(项目)的管理

l、对认定的环保企业(项目)由市经委定期公布。

2、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环保企业(项目)标准的,取消其资格。

3、环保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认定机关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附则

l、本办法执行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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