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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热电联产的鼓励政策


文:admin 发表时间2005-7-7


    世界各国都把热电联产作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积极的提倡不同型式,不同容量大小的热电联产,体现因地制宜精神。但各国发展热电联产都受到一些的制约,因而需要政府出面做工作。以下—一介绍各国对热电联产的鼓励政策,作为参考。

丹 麦

丹麦政策对热电联产的优惠政策最多、最落实。他们认为热电联产可以节约28%的燃料,减少47%的CO2。因而对热电联产实施国家补贴,热电联产在建设、上网、运行调峰方面都受到照顾:丹麦在全国范围内征收CO2排放税,按热电厂的上网电量对热电厂的电价按每度电0.1克郎进行补贴(相当人民币0.15元/度)。丹麦在决定电价时还向热电厂返回节约电网的投资费用,其值为40克朗(一般燃煤热电厂的发电总成本是230克朗/KKW),使热电联产发电商受惠。

丹麦政府近年来促进热电联产奖励措施如下:

1981 国家制定了集中供热的法规。城市的供热规划由中央政府批准,强制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不搞竞争。从法律上解决了热电的电力上网问题。

1986 政府制定了小城市的45万KW的小型热电联产计划。

1990 丹麦议会通过了必须将1MW以上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改造成烧天然气或垃圾的热电厂;热网工程费用可以从政府得到30%的补贴。

1990—1995 此期间批准建设的150——200万KW的新建电厂中,全部为热电联产。丹麦政府在供热小区中,对热电工程给予利率为2%,偿还期为20年的优惠贷款(由当地市政府担保)。政府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对使用天然气的热电厂,政府给予30%的无息贷款,在投产年内给予0.07DKK/KWH的补贴。

1992—1996 如果改造导致对于热用户更高的热价,政府对区域供热改造为小型热电联产和生物量系统给予投资补贴。在1992—1996年五年期间,政府每年拨款五千万丹麦克郎。

1992 必须与热力系统网连接的情况下,政府为建设新的区域供热网和修复现有供热网拨款。该项补贴为总投资得30%至60%。

1993—2002 政府为了推广区域供热系统的应用和促进大型区域供热系统,主要是大城市供热系统的扩大,对在热电联产工厂供热区域内1950年前建造的房屋中安装中央供热系统给予补贴。这项补贴一般为总成本的30%至50%。

1995 电力供应法案的一项修正案规定,独立生产者则型热电联产等)出售的电力应遵照可避免成本原则定价,其中包括设施节省出的长期投资成本。

1996 在工商业中引入环保税。税收所得作为投资拨款返还给工商业1996年至1999年间,这项拨款将26亿丹麦克朗,其中约40%的款项将发放给工业热电联产。

1997 政府给予以废弃物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小型热电联产的补贴最近削减到每兆瓦小时70丹麦克朗。具有区域供热特点的新兴热电联产不在削减范围内,仍可获得每兆瓦小时 100丹麦克朗的补贴。

同时,1997年政府给予以工业天然气为燃料的热电联产的补贴也削减至每小时 7 0丹麦克朗,给予装机容量不超过 4兆瓦的工厂的补贴以八年为限。4兆瓦以上的工业化热电联产获得此项奖励的年限为六年。

1998 电力供应法案的一项修正案在负载调度方面对小型热电联产和再生性物质产生的电力给予优先。该法案还为大型热电联产工厂引入了经济担保,确保联产。

丹麦计划到2005年热电在整个发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从现在的56%扩大到66%以上,继续支持小型热电联供项目,并开发微型(户型)的热电联产。

   英 国

英国从上至下都积极支持热电联产。1998年政府解除限制,购电少于100KW的用户可以直接向 CHP电厂买电,拥有与大用户相同权利。副首相浦来斯科于1999年宣布英国热电联产的目标是;到2010年生产能力要翻一番,达到10,000兆瓦。后来的新政策也重申了要达到此目标的决心。为达此目标,英国政府在2001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免除气候变化税;免除商务税;高质量的热电联产项目还有资格申请政府对采用节约能源技术项目的补贴金。英国政策还颁布了一套指南,规定所有发电项目开发商在项目上报之前都要认真考虑使用热电联产技术的可能性。这套新指南指明了热电联产的市场机遇并提供了相应的联系方式。其他的措施,如免税,电力贸易细则的修改,刺激热电联产的热负荷的增长等也都提上了议事日程上。Enron Corporation在Teesside建立了一个发电容量为1725Mwe的热电站。该热电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

   美 国

为促进热电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在1987年颁布的能源法中规定,经营电网的电力公司必须收购热电厂的电力产品,其电价和收购电量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固定。进入九十年代,在放松对公益事业管制的呼声中,又允许独立电厂将自发的电力直销用户,电力公司只收相应的“通道’(电网)费用。由干热电联产能源效率高,产品成本低,对终端用户来说更具竞争力,从而进一步刺激了热电的发展。1998年12月1日在热电联产会议上,美国助理国务卿Dan. W. Reicher宣布了到 2010年使CHP容量翻番的目标,这就是说在2010年前再增加 4600万千瓦装机容量的小型热电联产能力。2001年,由切尼副总统牵头包括10余名部长,副部长的特别任务小组起草的“美国能源政策”(5月17日由布什总统发布)提出了为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提供税收优惠和简便的审批程序的政策性建议措施。

   荷 兰

由于CHP是最经济有效的减少释放二氧化碳数量的方法,荷兰政策把它作为减排节能的一项重要措施,采取了多种步骤鼓励应用CHP。19 9 8年提出了热电联产激励计划。该项计划的主要措施是投资许可,优惠的燃气税率和建立一个CHP促进机构。新的电力法案给予了热电联产特殊的地位。荷兰热电联产的发电量优先上网,对用于公用电网的电征最小税率,政府还规定对有稳定热负荷的热电厂,其天然气价较其他工业用户便宜2美分/m3。

   日 本

热电联供70年代开始,到1984年在产业,民用两个领域急速增加,到1999年发电容量达到493万KW,占新能源发电总容量的32%。日本也将热电联产作为21世纪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设施,认为它是一项附加值很高的社会资本,因此,制定了相关的法令和优惠政策保证该项事业的发展。相关法令有供热法,城市规划法,防止公害法和关于推动热电联产发展的指导标准等,在这些法令中明确规定,在新建和改建30000m2以上的建筑物时,一定要纳入到城市集中三联供系统中。优惠政策有鼓励银行、财团对三联供系统出资、融资;对城市集中三联供单位进行减税或免税。

   法 国

法国对热电联产的投资给予15%的政策补贴。

 

 

以上各国的事例表明,以下几点对热电联产的推广极为重要:

1.在热力规划中,保留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避免与其他能源竞争。

2.建立合理的热电联产一电力定价规划,与燃料成本挂钩,确保联合生产与分别生产相比具有经济优势。

3.参照污染ExCO2一税收/补贴条例安排能源税收。而且投资补贴对于热电联产项目如同助产操作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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